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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海洋仪器

2022-10-26 11:24:11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CHINA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SSOCIATION 缩写 CCM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并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工程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行行业管理;为政府、行业、会员、用户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用户的桥梁与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自律行业行为,促进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不断发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具有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探讨工程机械行业的发展方向、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为政府制定行业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企业的管理经验;探索企业深化改革的新途径;推广企业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诊断咨询服务等,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调研和论证并提出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性意见。

(四)受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制修订有关工程机械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开展用户满意度调研、企业产品质量调研等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有关工程机械类产品各种许可证的发放、检查和整改工作,为政府复查、换证提供依据。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政府作好质量管理工作,促进产品品种、性能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工程机械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市场预报和产品进出口监测,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七)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与各国同行业协会及企业的联系与沟通,提供工程机械行业相关咨询服务。

(八)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九)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技术交流会、产品推广会、组织会员参展、参观;举办各类产品推广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进步,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经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和网络信息工作,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提供依据,为企业研究市场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其它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十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产品的技术鉴定、科技成果评审、企业资质评审等工作。

(十四)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在行业中贯彻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五)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为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向申请单位发放《入会申请表》;

(三)申请表填好后加盖公章,寄协会秘书处;

(四)入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字批准后即成为协会会员,会员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

(五)分支机构吸收会员,经分支机构同意盖章后亦应上报协会秘书处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协会会员单位的代表是单位法人代表或受其委托的人员担任,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协会会员单位代表相应变更。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设立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在全体会员中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设立常务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二)、(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机械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经济或技术类高级职称;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审批;

(三)指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及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及工作人员情况,可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工作部、办公室等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注销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核准日期: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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